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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假冒”商标侵权江苏无锡一公司判赔190万元!

时间: 2025-02-20 14:54:44 |   作者: 内燃叉车


  一般的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在很多方面有别于假冒商标行为。反向假冒是指并没有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是将他人商标取下而换上自己的商标的行为。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曾经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件。法院判决侵权公司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90万余元。

  原告双象公司是无锡当地知名橡塑机械制造企业,于2001年12月成立,拥有橡塑机械及相关装置领域取得多项发明专利,“双象”商标曾被评为“江苏省著名商标”。

  而被告腾羽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登记成立,公司的营业范围主要为环保机械、橡塑机械等,在业务与诸多客户上与双象企业存在交叉。

  2021年,双象公司发现腾羽公司在公司的官方网站上大量使用双象公司厂区及产品、生产设备的照片,并虚构所取得的荣誉进行对外宣传。

  经过调查取证后发现,腾羽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曾是双象公司员工,其公司所展示的产品竟是从自己公司购买,然后私自更换为无锡腾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铭牌。

  双象公司先是以虚假宣传为由,将之投诉到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后被认定为腾羽公司该行为确系构成虚假宣传,罚款30万元。

  随后,双象公司又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新吴法院,向腾羽公司索赔190万余元。

  2.腾羽公司部分管理人员来自双象公司,员工崔某在个人抖音账户上发布双象公司照片和视频,属于其个人行为,与腾羽公司无关。

  综上所述,遂判决腾羽公司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90万余元。

  腾羽公司不服此判决,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假冒商标行为的性质,从商标权角度看,它属严重的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从消费者权益角度看,它属欺诈消费者行为;从市场之间的竞争角度看,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世界各国对于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立法基本上表现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将该行为视作商标侵权而通过商标法作出禁止性规定。

  另一种不是从侵犯商标权角度,而是从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来看待商标反向假冒的,它们把禁止商标反向假冒放到不正当竞争法中。

  另外,《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也把它看作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予以禁止。